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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人文] 发掘资源,保护古迹,伍家桥乡晚清古迹宅院及民国知名人士简介图解

本主题由 阳光E人 于 2008-1-21 20:24 加入精华
倒想看看听听你这位"祖师"说说看,啥原则,不去开发不去保护,原则等天上下雨下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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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师?.呵呵,不要太抬高我了. 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你应该自己知道.不懂就去旅游部门问问好了.
只有东安农村富了东安才算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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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因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守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六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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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八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第九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被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列入设计任务书。 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者拆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

    第十四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五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这些单位以及专设有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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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门研究的以外,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为了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机构、考古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发掘。 需要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考古发掘,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者勘探工作。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应当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报请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的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发掘工作,并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

    第二十一条 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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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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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就这一条,你就做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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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蒋同志,您的提议是有对的地方。可看看那些历史人物事迹与现存的建筑,正好有许多符合文物保护的条例.象席绶先生,为中国革命做的那些贡献.象席宝田捐建的"萍洲书院"现在的永州一中前身,现抗战奉献出热血和生命的黄埔军校的学员与乡绅……。如果你有点认识的我想也有此想法吧!更何况建筑,象我们县的这样的群体建筑本身就是一部浓缩的历史书,里面有历史变迁/人文风情/建筑美学/……这些东西不值得去发掘吗?
  你给摘录下来的那些条件,我想你应该对照下我发的那些建筑群和历史人物的简介,最起码要仔细阅读一遍。如果你仔细而不带偏见的阅读完后至少有许多的条件符合。抛开意识形态不说,我想社会发展到今天了,你至少有全方位的视野去看待不同的事物了吧!
  你最后一句:我做不到。的话不知道是指啥。若是指我的心愿不能符合文物古迹的条件,这可要看相关部门怎么去申报了。若是指我的能力,那倒是我认了。因为我在为家乡呼吁为历史为人文……为家乡发展经济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而呼吁;我觉得我做的不管成败与否是我尽力了。
  但,对你以后再怎么热嘲冷讽是不去理会的了。因为你不是在为家乡办事,你只是表现你自己而已。若与你再为此讨论只能证明我也沦落与你一般。
  当然,如果你是很用心的没带有贬义的讨论和建议,那么你是个很好的同志!
  仅此而言!让大家见笑了,兄弟这厢作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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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你做不到的一条,就是不可以过历史这一关! 我没有带别的意思。你自己也知道。你所以引荐的文物。在新中国成立了59年了,它为什么在市,县本土正常的教科界里都没有它的存在?为什么受不到政府重视?你应该从这方面找问题! 对了。我能和你对话。讨论。就已经和是你平等看待这一事物了,

[ 本帖最后由 蒋三铁 于 2008-2-15 23: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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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谁人了知 于 2008-2-14 22:22 发表
倒想看看听听你这位"祖师"说说看,啥原则,不去开发不去保护,原则等天上下雨下雪来?
如果你真要开发.成本太高.回报不一定理想!还不如在农村搞点新的旅游产业,.比如.农家乐.农家休闲.渡假.在农村有优势.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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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建议还算不错!可是也需要政府和经济势力的企业去领头啊!要不看看,我们周边的县:新宁的—莨山和广西兴安的——乐满地,这个可是全国知名的。为啥?是因为第一有政府的优良意识和当地企业的支持,再加上媒体的广而告之,自然名满天下了。这样,驻地的政府和企业甚至老百姓都直接受益了,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不仅旅游地的身价和声誉提升了,就是潜在的保护和开发意识也随之升华了!!      羡慕他们啊!更希望我们家乡也有如此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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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这也是现在人们和将来一段时间旅游业的一个转向,如有兴趣一起.评论一下!对了.你应是我们的兄长级吧.有空多关注一下,民生等问题.你们年长一代的思想和观点对我们晚辈也 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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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气了!从你的相片来看应该我比你大7——8岁左右,你应该是1984或85年左右的出生的人吧!你的知识面和怀疑的精神值得肯定,年少的人有的特质在你身上表现的很突出,假日时期,加之适当的环境和努力应该能成就一番事。
       你太高抬了!我并没你想象中那么有能力,仅仅在外面混生活的人士而已。虽然我们时刻关注家乡,可现实和能耐的缘故,又常使人遗憾的很!尽管如此仍然关注,因为我深爱着这片土地。
       民生问题是个宏大的主题,在中国大陆仍然是当政者才有主导力。虽然,现在稍有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禁区太多,也许过上缓慢的时间去方可大方而言吧!当然,关注并为此呼吁是进步的必要但不通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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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三人行必有我师,这句话几千年前.人们就知道了.你身上也有我学习的影子!其实每一个人身上都有值得去学习的地方,
你也不要夸我.年轻人之所以可爱之处,就是有勇气,和理想!做为已经步入社会去年来说.学历不代表人生的全部,学问是可以再学的,活到老.学到老.!
民生问题是中国政府的主导工作,但更是我们这样千千万万人自己的问题.自己应该自我认识,责任共担!民众关注民生就是很好的第一步!禁区太多.是呀.但一个政权走上正确方向.终究是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万物都在同步前进!民主政治.逐步会一一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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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小三子是你的乳名?
      好奇的请问下:兄弟何处高就、司职?整个论坛见你的帖子最多,足以证明你的工作和职业加经济实力非常不错。因为这些不仅空闲时间最多,而且需要大量的精力。
    真的如你自己说的那样有时间和力量去落实点为民众的事。相信你能的,真的!

[ 本帖最后由 谁人了知 于 2008-2-20 10: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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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谁人了知 于 2008-2-19 14:17 发表
小三子是你的乳名?
      好奇的请问下:兄弟何处高就、司职?整个论坛见你的帖子最多,证明不仅空闲时间最多,而且需要大量的精力。
呵呵.是我的小名.我在广东打工.很普通的工种.不过以我的学历.我不以为我的工作不好.心态决定就业趋向,呵呵
我也不是很有时间.只是我对网络以外的娱乐已经不是很感兴趣.基本以前的娱乐绝缘.
我所写的东西是自己想的.也有找资料整修在加以分析.我没感觉很费精力.可能是我个人的思维还是有一点条件吧,因为我也没很仔细的.要求自己.写好了最多看一篇.就成了.
注意观察.社会一切事物都有因果存在.感兴趣才有写的兴趣,我中学没读完.只能是个小学毕业.很缺陷的呵呵!
其实.社会也是一所大学.这句话我始终记得.世事洞察皆明了.人情达练即文章!

[ 本帖最后由 蒋三铁 于 2008-2-19 14: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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