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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4-12-3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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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投诉的“东安县宣传部以个人网站没有新闻发布权为由,责令去掉网站……的新闻信息“是合理的依法办事。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得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第七条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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