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恶狗伤人导致狂犬病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由狗的主人唐展生、蒋玉珍夫妇一次性赔偿受害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医疗费等25934元。
2003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家住我县大江口乡碗塘村的三岁女童唐梅随9岁的姐姐在村子里玩耍,回家途中被村民唐展生家饲养的狗咬伤颈部,唐展生的妻子蒋玉珍当即用酸辣椒擦洗了唐梅的伤口,并将其送回家中,尔后,唐梅被祖母带到本乡大田头村卫生门市部医治,但未注射狂犬疫苗。同年8月15日,唐梅的病情恶化,出现恐风、恐水、发热、烦燥不安等症状,经东安县人民医院确诊为狂犬病,第二天因医治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唐梅被唐展生夫妇饲养的恶狗咬伤而引发狂犬病死亡,二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监护人疏忽大意未及时为其注射狂犬疫苗,对事件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